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郭太盛 李燦)6月底,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與湘潭市某房地產開發(fā)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(xié)議,7起合同糾紛涉及金額達1400多萬,一攬子得到了實質化解。
湘潭市某房地產開發(fā)有限公司與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有著多年的合作伙伴關系,雙方在多個工程合同中約定:約80%的工程款以現金結算,剩余工程款以住宅或門面抵扣。但近年來,隨著房地產市場行情持續(xù)下行,門面成為“燙手山芋”,雙方對以門面抵扣工程款的合同約定產生了分歧,造成7個合同工程款共1400多萬元未給付到位,原告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將被告湘潭市某房地產開發(fā)有限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被告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程價款1400多萬元。
一審法院以“雙方當事人約定剩余工程款以住宅或門面抵扣有效,且原告未舉證證明上述約定無法履行為由”駁回原告訴訟請求。原告不服上訴到湘潭中院,7個案件由系統(tǒng)隨機分配到不同法官手中。民一庭的法官認真審理上述案件后發(fā)現,雙方在此前已保持了長久且良好的合作關系,而目前雙方均面臨著一定的資金困難,如果二審處理不當可能會加重兩個企業(yè)的經營困難,更會徹底破壞雙方的良好關系,不利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(huán)境。因此,民一庭的全體法官對案件進行仔細研究后,明確促成雙方調解作為妥善處理本案的最好方式。隨即,民一庭的負責同志和承辦法官、助理前往原被告公司所在地,并邀請企業(yè)負責人、代理人到法院,深入聽取雙方想法和意見,積極尋求有助于解決雙方爭議的方案。
在調解過程中,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訴求和案件實際情況,法官先后提出五六個調解方案,反復尋找雙方的利益平衡點,經過十多次調解,雙方最終達成能夠實現互利共贏的調解方案。而雙方企業(yè)負責人從完全對抗的情緒,慢慢轉變到愿意進行協(xié)調解決,再到相互理解對方,最后對所爭議的事項達成了調解協(xié)議。本案取得了從“當事人寧愿敗訴、申訴也不退步”到“化干戈為玉帛”的最佳社會效果,讓企業(yè)家們感受到了湘潭法院提升法治化營商環(huán)境的意志、決心和行動。
責編:劉璐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